4×4任务,DRG/DIP医保支付改革三年行动
12月18日,国家医保局组织举办第一届中国CHS-DRG/DIP付费大会,确保推进CHS-DRG/DIP支付方式更好落地见效。在大会上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华波分享了CHS-DRG/DIP国家试点工作成效,并部署《DRG/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》,就高质量完成支付方式改革任务提出“4×4任务安排”。以下为黄华波司长在第一届中国CHS-DRG/DIP付费大会上的演讲内容整理:
黄华波司长表示,经过多年实践和探索,我国支付方式改革思路已经清晰,走过了有没有的时期,进入了好不好、优不优的新时期。国家医保局2021年针对DRG/DIP付费国家级试点城市试点进展开展了两批交叉调研评估。结果显示,第一批交叉调研评估中,DRG付费试点城市中的29个城市评估优秀,1个城市评估良好,DIP付费试点城市中,36个城市评估优秀,26个城市评估良好,5个城市评估合格,4个城市评估不合格。第二批交叉评估调研中,DRG付费试点城市中,29个城市评估优秀,1个城市评估良好,DIP付费试点城市中,63个城市评估优秀,8个城市评估良好。 按照统一部署,DRG、DIP付费改革试点地区将于年底前全部开展实际付费,标志着我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取得了里程碑式进展,也预示着改革即将进入纵深推进的关键期。黄华波司长指出,到2024年年底,全国所有的医保统筹地区要启动DRG/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,先期试点的地区要不断巩固改革成果。国家医保局为更好保障《DRG/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》的顺利实施,提出“4×4任务安排”。所谓简称“4×4任务安排”,即聚焦抓扩面、建机制、打基础、推协同四个方面,分阶段、抓重点、阶梯式推进改革工作,加快扩面歩伐,建立完善机制,注重提质増效,高质量完成支付方式改革各项任务。 一是抓扩面,狠抓统筹地区、医疗机构、病种分组、医保基金四个方面全面覆盖; 狠抓统筹地区、医疗机构、病种分组、医保基金四个方面全面覆盖,推动DRG/DIP支付方式改革实现从局部 向全面、从部分到全体、从粗放式向精细化纵深发展。 抓统筹地区全面覆盖。在2019、2021年试点基础上,按2022年、2023 年、2024年三年进度安排。以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为单位,分别启动不少于40%、30%、30%的统筹地区开展DRG/DIP支付方式改革并实际付费。鼓励以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为单位提前完成统筹地区全覆盖任务 抓医疗机构全面覆盖。统筹地区启动DRG/DIP付费改革工作后,按三年安排实现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全面覆盖,每年进度应分别不低于40%、30%、30%,2024年启动地区须于两年内完成。 二是建机制,建立完善四个工作机制:完善核心要素管理与调整机制,健全绩效管理与运行监测机制,形成多方参与的评价与争议处理机制,建立相关改革的协同推进机制; 通过DRG/DIP付费改革,建立医保对医疗机构管用高效的支付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,是支付方式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,也是支付方式改革的应有之义。 在推进改革过程中,应牢牢抓住机制建设这个核心,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,突出建立和完善四个机制,不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内涵式、精细化发展。 突出病组(病种)、权重(分值)和系数三个核心要素,建立完善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,并不断完善各项技术标准和流程规范; 加强病组(病种)管理,以国家分组为基础,结合本地实际,维护和调整病种分组,使之更加贴近临床需求,贴近地方实际,更利于开展病种费用结构分析; 加强病组(病种)权重(分值)管理,使之更加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,更加体现公平; 加强医疗机构系数管理,有效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,促进医疗服务下沉,促进分级诊疗,大幅提高医疗服务资源和医保基金使用绩效。 加强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效果评价考核,不断提高有限医保基金使用绩效; 基于DRG/DIP付费改革,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,建立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,并充分利用考核评价成果建立激励约束机制,真正发挥医保支付“牛鼻子”作用; 按照DRG/DIP付费国家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要求,围绕DRG/DIP付费全流程管理链条,构建“国家-省-市”多层次监测机制,加强数据分析,优化工作流程,提升信息化水平,建立管用高效的监测体系。 建立相应技术评价与争议处理机制,形成多方参与、相互协商、公开公平公正的医保治理新格局; 立足当地实践,建立完善争议问题发现、研究解决和结果反馈机制; 加强专业专家队伍建设、评议机制建设,支撑病种、权重(分值)和系数等核心要素动态调整; 形成与医疗机构集体协商、良性互动、共治共享的优良环境 相应完善总额预算管理机制,大力推进病种分值付费等区域总额预算管理,减少直至取消具体医疗机构年度绝对总额管理方式; 要协同推进按床日付费、按人头付费机制改革,加强各种支付方式的针对性、适应性、系统性; 在DRG/DIP政策框架范围内,协同推进紧密型医疗联合体“打包”付费 探索中医药按病种支付的范围、标准和方式,支持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; 要建立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“双通道”管理,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政策措施的协同推进机制,形成正向叠加效应; 同步加强支付审核管理,完善基金监管机制,促进医疗机构强化管理,规范医疗服务行为。 三是打基础,加强专业能力建设,加强信息系统建设,加强标准规范建设,加强示范点建设; 支付方式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、战略任务,必须加强基础支撑.要牢牢抓住专业能力、信息系统、技术标准和示范点四项 建设任务,夯实基础,确保支付方式改革行稳致远。 加强专业能力建设。国家、省级、统筹区分级开展对医保局分管领导、处(科)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培训,同时国家和省级医保局要加强指导,分级组织开发培训课件,培养相对固定、讲解能力强的培训人员,实施双百计划(培训省级骨干100人,地市业务骨干100人)。各省级医保局负责加强本省域支付方式改革培训。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。国家医保局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制定DRG/DIP相关信息系统标准和规范,着重保障DRG/DIP系统的统一性、规范性、科学性、兼容性以及信息上下传输的通畅性,发布全国统一的DRG/DIP功能模块基础版。 按照过规范和基础版本,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设置DRG/DIP功能模块的规则,参数,并做好与国家平台的对接、传输、使用、安全保障等工作。 各统筹地区要在启动改革第一年完成相应功能模块落地应用,并持续完善。 加强规范标准建设。 国家医保局组织力量,开发和完善DRG/DIP付费改革技术标准和经办流程规范,明确改革方向、步骤和路径,明确各个阶段、各个环节工作重点、主要内容、注意事项、建设标准等。 省级医保部门: 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要求,完善本省域范围内技术标准和经办规范流程,指导敦促各统筹地区落地落实。 强化协议管理,在协议中明确DRG/DIP付费预算管理、数据质量、支付标准、审核结算、稽核检查、协商谈判、考核评价等要求,对定点医疗机构在DRG/DIP付费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重点关注并提出具体处理办法。 加强示范点建设。 国家局在三年试点基础上,通过试点城市自愿申报,评选DRG/DIP支付方式改革示范点。 示范点要: 发挥典型示范、辐射带动作用,在落实标准规范,完善工作机制、开展精细化管理方面,引领改革向纵深发展。 开展示范医院建设,调动定点医疗机构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的积极性。 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本省级国家示范点建设的指导和督导,组织统筹地区开展示范医院建设,开展示范医院申报、评选、宣传等工作,发挥典型示范作用。
四是推协同,实现编码管理到位、信息传输到位、病案质控到位、医院内部运营管理机制转变到位。
支付方式改革直接作用对象是定点医疗机构,要最大程度争取医疗机构的理解、配合和支持.促进医疗机构推进相关配套 改革,保证DRG/DIP付费改革在医疗机构顺利落地,并得到多方认可,实现预期改革目标.要引导和协调医疗机构重点 推进编码管理、信息传输、病案质控、内部运营机制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协同改革,做到四个到位。
全面推进标准化是医保部门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DRG/DIP付费改革的重要支撑。
要确保国家15项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全面落地,重点优先实现医保疾病诊断、手术操作、药品、医用耗材、医疗服务项目编码的落地应用,并使用医保标准编码,按照《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 规范〉上传统一的医保结算清单.
医疗机构及时、准确、全血传输DRG/DIP付费所需信息是支付工作开展的基础, 各统筹地区要:
指导、督促辖域内医疗机构对标国家标准,组织力量校验医保结算清单接口文档及各字段数据来源,梳理医保结算清单数据项的逻辑关系和基本内涵,做细医保结算清单贯标落地工作.落实DRG/DIP付费所需数据的传输需要,确保信息实时传输、分组结果和有关管理指标及时反馈并能实时监管。
病案管理是DRG/DI分组的核心。要引导医疗机构切实加强院内病案管理,提高病案管理质量。各统筹地区可以:
支持和配合定点医疗机构,开发病案智能校验工具,开展病案质量 专项督査,提高医疗机构病案首页以及医保结算清单报送的完整度、 合格率、准确性。
支付方式改革的主要目的,就是要引导医疗机构改变粗放式、规模扩张 式运营机制,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,更加注重内部成